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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特征

作者:杨晓江  来源:江苏省教委教育评估院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2日 09:16  浏览:

一、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类型

对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类,首先要确定一个分类标准。本人主张以中介二字为题眼考虑问题,从中介机构与政府、社会、学校之间的关系上进行分类,也就是说同时考虑评估委托人、中介机构与被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中介机构真正处在中介地位进行考察。这种两主体一中介的三元模式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S1
——M——S2
公式中,M代表中介机构,S1、S2分别表示被中介机构连接的两个不同主体,S1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主体,S2则是接受中介机构评估的主体。
对这个结构模式作进一步考察后可以发现,S2是一个常量,主要是学校。对学校进行整体性、综合性的评估,可以称为学校评估,但也存在着一些单项评估,如实验室评估、重点学科评估等,尽管评估的对象只是一个单项,评估者所面对的接受评估的实体代表仍然是学校,于是也可以说,单项评估的对象也是学校。S1是一个变量,它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有时也可以是学校。这样,根据S1的不同,中介机构就可能有三种情况:
(1)联系政府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2)联系社会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3)联系学校与学校的中介机构。
既然S2(学校)是一个常量,则它对中介机构的性质不构成影响;S1的情况却比较复杂,这种复杂体现在,评估委托人为了能在教育评估中充分体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刺激,他们会自己掏钱举办中介性的评估机构,尽管有的不是全费资助。这样就出现了
举办与经营相分离的情况。一个中介机构的性质是与它的主办者和经营者及其它们的组合形式直接相关的,我们可以从经营者和不同的主办形式之间的组合这两个维度,把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一步划分为如下类型:官办民营、民办官助、民办民营、官办官营、民办官营,下面分别讨论之。
官办民营型 一般由政府牵头创办或提议建立,部分人员由政府聘任,甚至政府官员也有可能加入,但在人员的总比例上,政府以外的社会和高校人士占大多数。政府一般向中介机构提供维持费用和资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估。但中介机构并不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政府的附庸,而是一个在既定的法规或政策框架下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实体,其评估活动有自己相对的自主权,一般不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是不少国家比较喜欢采用的一种类型,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会、丹麦的高等教育保障与评估中心、罗马尼亚的学术评估委员会、新西兰的资格认定局、香港的学术评审局都属于这种类型。
民办官助型 这种类型的中介机构
完全独立于政府、大学外,是由社会各界(含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名流所组成的,也可由社会团体举办,他们是非官方的、自治的,人员由自己决定,经费由自己筹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机构都得到政府的承认。政府可能给予经费资助,也可能认可其评估结果,但不是完全性质的官办机构。日本的大学鉴定委员会、智利的高等教育委员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民办民营型 这种中介机构往往是教育系统内部自我创办的,组成人员几乎都来自高校,这种机构在财政和职能运作上完全独立,一般以维护高等学校的整体利益,保证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为宗旨,履行校际间、政府和高校间的协调职能。这些机构的成员资格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因此,它所关注的是机构间包括机构与政府间的部门利益协调。美国的COPA、英国的AAU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荷兰的大学联合委员会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联合会、南非的教育质量促进会,选择的就是这种类型。
官办官营型 这种机构是由官方主办的,无论是从倡议成立,还是从机构的人员组成、经费提供或评估项目来源,都是官方一手操办。整个中介机构的工作和运行也是官方充当主角。这是一种纯官方的机构,本不属于我们研究的范畴。但是,在分权制国家里,所谓官方可以指
三权中的任何一方,有时三权是互相抑制的,而且矛盾非常突出,如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所引起的弹劾与反弹劾的斗争就反映了政府与国会之间尖锐的矛盾。教育评估一般是对政府系统内教育方面的评估,这种评估可以是政府自己,也可以是政府圈外的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样一个标准来衡量,教育系统圈外的机构来评估教育系统内的学校,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性质,它的评估不受到政府的干扰,故亦可视为一种中介机构。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是一个典型的官办官营的中介机构。其中介性表现在他的地位与合法权力是由议会法案赋予的,不受教育制约,直接向共和国总统报告工作。

二、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组成要素

如同一座新工厂需要有钱、有人、有设备、有技术、有市场等条件一样,一个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得以问世,也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对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构成要素进行归纳,发现如下要素是必备的:
1.价值观念
价值观念即人们(特别是决策者)对建立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重要性的认识,由于各国文化不一、国情有异、主体不同,因而认识的侧重点也不同,但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哪个国家在建立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时是糊里糊涂进行的,他们必定是在一种观念指导下开展实践的。
2.评估权力
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建立多为一种国家主动行为或国家认可行为。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倡议创办、由法律或政府政策授予这种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的权力,明确它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它依法开展对学校的各类评估活动。在一些分权制国家,有些机构的出现是由民间学术界发起的,似乎是民间的一种自由行为,但这种组织的成立或开展的活动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这才得以正常工作,并成为沟通高校与政府的中介。
3.组织目标
大多数国家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促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但也有不少中介机构把保护高校的利益、或把加强对高校的管理监督作为一种实质性目标,而把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性目标。还有一些中介机构把协调外界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目标,尽管事实上中介机构这一能力十分有限。
4.机构职责
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一般是通过法律或政府政策加以规定的,它明确中介机构干什么的问题,是对组织目标的具体化,完成这些职责是实现目标的重要途径。一般说来,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就是进行评估,这种评估也可能是一种资格鉴定,也可能是一种水平评估,也可能是对学校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进行审计。各国由于评估文化和拥有评估中介机构数量上的差异,因而所拥有的职责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只负责资格鉴定、有的只负责专业评估、有的只负责学校评估,有的则可能什么都负责。除了评估这一主要职责以外,不少机构还负有提供咨询、开展评估研究、进行评估交流、培训评估人员等职能。
5.机构人员
机构人员是构成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基本单元,人员来自何处是判别中介机构类型的一种种重要指标。中介机构的人员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决策人员,他们是中介机构的领导核心;二是组织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机构内部的固定工作人员。一旦决策层定下任务以后,机构开展活动则由他们来进行组织和指挥;三是执行人员,即具体参与评估、鉴定、审计等活动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而临时召集的,他们要么是学科专家、要么是评估专家,也可能是其他管理人员。三类人员中最关键的是决策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由各界代表组成的,可能来自政府、学术界或企业界,各方人员构成的群体成为中介机构的决策理事委员会,民办中介机构的理事会主要是高校的代表担任长官,官办中介机构的理事会多为政府官员负责。
6.活动经费
中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经费来源才能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固定人员的工资、聘请专家的酬金、现场评估的开销、评估报告等的出版费以及日常的办公开支。不同类型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官办中介机构经费来源于国家公共事业费,进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民间中介机构主要来源于成员单位的会费以及评估或咨询服务的收费;半官方机构的经费来源,各国不太一样,但主要的情况是:政府资助为主,机构收费为辅。不管是何种经费来源途径,中介机构都不是营利部门,不以赚钱为目的。
7.评估技术
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由于其具有专门而固定的专职人员,又以开展评估为主要工作内容,还拥有一支一流的机构外专家网络,甚至还代表国家的教育评估组织与国际上发生联系,因此,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中介机构都是教育评估方面最具有学术权威的部门。它的评估技术是国内一流的,也是各方面相对认可的,甚至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这是该机构之所以是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内在规定。评估技术的核心是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核心是评估标准,这是联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
8.工作对象
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对象是学校。有的国家由于存在不止一种国家级的评估中介机构,因此在分工上有所区别,如有的负责大学的评估,有的负责非大学的评估;有的负责这个地区高校的评估,有的负责那个地区高校的评估;有的负责某一单科学院的评估,有的可能负责某一专业所涉及到的学校或院系的评估。有的国家由于只设有一个国家级评估中介机构,因此,它的工作对象就比较广泛,可能对各种类型的高校和高校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进行评估。

三、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特点

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系统,系统内部有自己特有的结构与功能,系统外部也有自己特定的环境。分析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特点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
1.从外部环境上看
(1)建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国家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2)各国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
(3)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方式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或政策建议;
(4)向政府和公众报告教育系统的运转和质量状况。
2.从机构自身看
(1)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多为国家级,即使在地方级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居多的国家,也设有国家级的统筹协调机构;
(2)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依法(法律、法规、政策)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实体组织;
(3)机构成员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学术专家占有较大比例;
(4)机构的具体评估活动依靠专家,尤其是来自高校的同行专家;
(5)机构以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为主要任务,强调发挥大学及大学团体在质量保障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大学自觉承担起维护和不断提高自身质量的责任;
(6)制订评估政策和评估办法;
(7)组织、协调全国性、地区性或专业性的质量评估活动;
(8)指导或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项目;
(9)传播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经验;
(10)评估活动一般不具有强迫性,主要由高校自愿参与。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4年04月22日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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