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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答辩事宜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2日 10:46  浏览:
【标  题】关于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答辩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示范院校
【颁布单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颁布日期】20061120
【发 文 号】教高司函[200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44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联合召开2006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评审会议。会议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
会议时间:2006年12月2日至12月5日。
会议地点:北京
各院校具体答辩时间及答辩地点将于11月29日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网址:www.tech.net.cn)上公布。
二、程序
申报院校的院校长陈述(10分钟),答辩(10分钟)。
三、注意事项
1.各校进入答辩现场的人员不超过3人,可以由校方、主办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及行业企业的代表组成。
2.有关院校在组织陈述材料时,应在申报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突出申报的基础、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项目分解)、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并提供各项建设内容的可监测指标。
3.请有关院校将陈述材料的电子文稿及陈述提纲(一式20份),于本校答辩前一天19:00~21:00到评审地点提交给会务组。
4.请有关院校按照具体答辩时间提前半小时到答辩地点指定区域签到,做好准备;答辩时间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上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5.参加答辩院校的申报材料将于12月6日至12日在教育部网站()进行公示。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通知有关院校做好准备,并将参加答辩的人员回执于11月28日前传真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四、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王文涛 樊文斌
电 话:010 6609 6232 传 真:010 6602 0758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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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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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6年11月22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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