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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 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作者:教育部  来源: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5日 15:47  浏览:
标  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内容分类】招生改革
【颁布单位】 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70328
【发 文 号】教育厅[2007]3号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 [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高校学生司联系人:苟人民 联系电话:010- 66096267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李津石 联系电话:010- 66096232

教育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7年部分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招生计划表
主管部门
试点院校
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人)
江苏省教育厅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35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24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80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150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300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480
广东省教育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100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300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04月05日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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