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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学生就业:政府企业应尽责 相关规定应细化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8日 10:45  浏览:

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新闻专业本科生洪刚,一年内先后投递近800份简历,得到了42次面试机会,他参加了23次,平均每两周一次,被同学们戏称为当之无愧的“面霸”。由于屡求职屡碰壁,他又成了“拒无霸”。

曾几何时,大学生被誉为天之骄子,而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令不少大学生焦头烂额,他们心中充满了焦虑与茫然。

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政府的手已经开始变“抬”“举”为“托”“扶”,中国的大学生也从“社会精英”的靠椅上站起来,回归到市场经济的人才配置的大潮中来了。

自3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各界群众纷纷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学生就业又一次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并针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许多修改意见。

一封八旬老人的来信

呼吁立法要重视已失业、待业的大学毕业生群体

这是一封八旬老人张彭令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来信,字里行间透露出老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特别关注:

我写信主要反映一个问题,就是希望对目前失业、待业群体的数量和成分,要进行分析,区别对待。这里我建议对于大学毕业生的失业问题,必须要十分重视。要分析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和政府的责任,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据我了解:30年来我们恢复高考,后来扩招,录取大中专学生达3600万,仅2006年录取大学生540万,2007年计划招生570万。同时,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不断深化,随着科技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大学毕业生和城市多余劳动力已经超过市场需求,就业率不高,近年来大约在50%上下。这对于国家、社会是知识的浪费,人才的浪费,金钱的浪费。我可以直率地说,这个群体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城乡劳动者家庭的子女,多数是几辈人省吃俭用供孩子上大学。毕业后失业,基本生活无保障,家庭生活增负担,造成后果十分严重。

——立法要重视已失业、待业的大学毕业生群体的现状和原因,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目前大学毕业生失业、待业较多,根据国家发展的需求,可采取再培训、再教育的手段,达到需要分别录用。目前有些地方组织他们到城乡基层工作也是一种办法。

——城乡大学毕业生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无保障的应给予援助,以及医疗保障。

——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应给予市场、行业、经营方面的指导及税收、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可建立保险制度。

——国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院校和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关心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

草案应细化相关规定

鼓励到基层和西部就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中,大学生就业问题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

他们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规定,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

有人提出,面对大学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政府应让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促进高等教育和市场接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接轨。

有人表示,刚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学生没有任何创业资金,也无资产可作担保,创业实在困难。建议国家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予以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还有人提出,应该将企业和高校的互动制度化,让高校按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培养人才,企业将上岗人员的工作信息反馈给高校,以便高校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有人建议草案增加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条款:国家鼓励大中专学生到基层和西部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这些地区工作的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社会保险统一由国家负担,纳入社会统筹;对于到基层或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应制订政策保证其各方面待遇和收入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公务员待遇;对于在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考取公务员和研究生时,应给予政策倾斜。

“不招女生”成了现实潜规则

对于性别歧视行为应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措施

“不招女生”已成为一些地方职场上的招聘潜规则。许多单位在招聘中,存在排斥或限制女性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明说只要男生;有的女博士只能与男硕士同等录用,女硕士只能与男本科生同等录用;有的女本科生因为找不到工作,只好硬着头皮考硕士、考博士。

女研究生在求职中面临“年龄尴尬”。她们几乎都会被招聘单位问及结婚生子问题,一些单位甚至明确提出“两年内不得结婚生子”,但这一要求并不以文字形式出现在聘用合同上。类似情况对于师范类专业女研究生特别普遍。

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少用人单位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经理说:“女职员过不了两三年就得怀孕歇产假。解聘吧,违反劳动法;养着吧,对企业也是不小的负担,所以现在我们干脆不招女的。”

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保证男女两性就业平等,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难以做到。

对女大学生就业中面临的困境,政府和全社会应该有所作为。首先是完善立法,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但草案没有明确构成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在草案中,对于性别歧视行为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措施。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需要用人单位转变观念。用人单位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努力为女性提供就业岗位。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04月18日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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