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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教育部  来源: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6日 10:58  浏览:
教财司函〔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做好2007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并积极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奖励的中、高职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的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计划”的中职学校和已往年度得到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007年原则上不重复申报(不同专业或不同用途除外)。各地应按民办学校和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院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院校上报。
二、各地2007年申报的专业性实训基地项目除数控技术、电工电子、计算机应用、建筑技术、汽车维修、煤矿安全、护理、生物技术8个专业外,可兼顾物流、化工、能源环保、服装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业及具有本地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它专业。各地申报的其它专业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并在教育、财政部门联衔上报的2007年度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备选项目的申报文件中说明申报该专业的必要性。2007年暂不安排区域综合性大模式项目。
三、2007年度各地上报的申请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专业数量,原则上按照2006年度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数确定,不得超过《2007年度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根据国家关于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项目安排要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2006年职业教育在校生数、往年项目执行情况地方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2007年支持奖励的数量。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和单位,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通知》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2007年,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组织政府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2005年、2006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设备采购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对设备采购工作的统筹力度。各地要对2005年由中央集中采购的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电工、汽车维修四个专业设备的货款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其中应由地方安排的设备采购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如地方资金按计划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地方财政必须限期落实到位;如资金按计划由学校自筹的,学校要通过使用事业收入等资金予以落实。对不履行合同规定,拖欠2005年货款,并未在2007年8月15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07年新的中央财政支持奖励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已申报的省份,教育部、财政部在复核备选项目时也将取消该省资格。
七、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2007年度拟推荐的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将申报报告、《2007年度推荐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推荐项目院校基本情况简表》(附件3)、本地区2007年度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各地200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由中央集中采购的四个专业设备货款支付情况表(附件4),于2007年8月10日前联合报送教育部财务司(3份)、财政部教科文司(1份)。同时报送存有上述文件以及学校项目申请书等其他有关申报材料的U盘,逾期将不再受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申报材料挂在本校网站上,以供复核参考。为便于工作,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及联系人(附件5)一并上报。
附件:
1.2007年度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
3.
5.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07月16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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