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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招生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高职高专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6日 15:42  浏览:
【标  题】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招生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专业管理
【颁布单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颁布日期】20070823
【发 文 号】
教高司函[200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2008年全国拟招生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的报送工作仍通过网站平台(网址:)进行(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陆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与去年相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内容
1.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拟安排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情况、作为分校办学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2008年拟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情况以及上述两类学校2007年已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情况。此外,2008年新批准或备案通过的高校,若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拟进行招生,原则上只能在本省内安排,且招生专业限制在《目录》内专业,并请于2008年5月底前通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拟招生专业正式行文单独报我司备案。
2.对于2008年拟招生的《目录》外专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报送审核意见,并附相应的专业简介和教学计划等材料;若目录外专业属《教育部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点整理情况的通知》(教高函〔2007〕3号)附件一中公布的专业,请使用文中指定的专业代码。
3.2008年各普通高等学校拟安排招生的临床医学、公安、司法、教育等国管类高职高专专业,在2007年或之前已批准设置资格的请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拟于2008年新增设的,请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要求报送。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报送本地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招生简章;此外,如制定了本地高职高专专业管理办法,请通过网站平台一并报送。
二、报送程序
1.各高等学校通过网站平台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材料;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网站平台上完成审核,并请于2007年9月24日前将审核结果从网上报送我司;
3.我司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专业进行复核,并提出咨询意见;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束网上工作程序后,请将《××(地区)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拟招生专业情况表》(详见附件一,此表请在网站平台上按照平台设计程序生成、打印),与正式文件及相关附属材料一并上报我司备案;
5.我司将于10月20日前结束所有报送工作,同时将备案结果数据库提供高校学生司进行2008年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组织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司(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统筹与引导,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各地各部门应支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
为保证专业报送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本部门专人负责,在网站平台上认真填写专业设置各级联系人信息,并于2007年9月10日前按附件二格式先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以便及时沟通信息。专业报送期间,我们将通过网站平台发布相关的工作动态,请各地、各部门密切关注。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张 月 王文涛
电话(传真):010-66096232
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
一、××(地区)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拟招生专业情况表
二、××(地区)教育厅(教委)高职高专专业设置联系人信息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09月06日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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