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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的通知

作者:保卫处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15:15  浏览: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频发电动车火灾、交通意外等校园安全事故,为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自有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

(一)瓯江口校区

1.所有学生不得在校内行驶自有电动自行车;

2.不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行驶证、规范挂牌的教职员工自有电动自行车,或已登记挂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蓝牌),皆不得在校内行驶。

(二)府东路校区

不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行驶证、规范挂牌的师生员工自有电动自行车,或已登记挂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蓝牌),皆不得在校内行驶。

二、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学校消防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楼栋、电梯、地下车库等室内场所,不得停在消防通道上;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学校的集中充电桩处安全充电。严禁私接电源、私拉电线充电,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入室内充电。

三、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须戴头盔;

(二)校内行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仅限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须戴头盔;

(三)须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四)不得有逆行、单手骑行、戴耳机骑行、相互追逐、拖带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过渡阶段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得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之所有人,请于2023年11月1日前按规定登记挂牌或自行清退。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处置且滞留校内的电动自行车,学校保卫处将统一处置。

(二)常态化管理阶段

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在校内通行、停放和充电。长期停放在校内的无主电动自行车将由保卫处统一处置。

保卫处

2023年9月27日

责任编辑:保卫处 最后编辑:2023年09月27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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