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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的通知

作者:团委  来源:团委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11:32  浏览:
关于举办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的通知
各市团委、教育局、科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宁波、温州、金华、湖州、绍兴、台州市学联,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了适应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培养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引导他们崇尚科学、追求真知,激发他们创新创业、实践成才的热情,实现“挑战杯”竞赛的有效延伸,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创新强省、创业富民战略注入新的活力,团省委、省教育厅、省科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学联决定联合举办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宗旨
增强创新意识 激发创造活力
培养职业精神 提高创业能力
二、参赛对象
2007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活动时间
2007年6月-12月
四、主办单位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五、承办单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六、竞赛项目
高职高专院校“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努力凸显应用研究的高职高专特色,突出创新创业的主题,适当放宽专业界别限制,以专业实践技能为基础,适应现代知识体系和技术交叉性、综合性的特点。竞赛分为生产工艺革新和工作流程优化竞赛、创业计划竞赛、社会调研论文竞赛三大类别。
1、生产工艺革新和工作流程优化竞赛。生产工艺革新侧重于具有理工专业技术背景的项目,具体分为机械与控制(包括机械、仪器仪表、交通、建筑等)、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通讯、电子等)、生命科学(包括生物、药学、医学、食品等)、能源化工(包括能源、化工、生态、环保等);工作流程优化侧重于财经文管等服务业务背景的项目,具体按照所属产业类别分为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流通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艺术事业等。
2、创业计划竞赛。创业计划设计既要强调创业计划的规范性、科学性,也要注重创业计划的创新性、可行性。具体分为服务、产品两大类,其中产品分为机械设计、化工能源、生物医学、电子信息、环保建设等五类。
3、社会调研论文竞赛。以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为重点,结合日常调研和专业调研,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焦点、难点等问题,提出理性建议和独特见解,内容可以涵盖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类型。
七、参赛方式
1、竞赛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参赛。团队形式参赛的,参赛者可在校团委指导下,自行组成学科优势互补、专业配备科学、人员结构合理的小组进行参赛。参赛小组的人数一般在6人以下。可以跨校组队参赛(小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申报单位)。省级比赛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统一进行申报。
2、参赛者的参赛作品可以是一项生产工艺的革新和生产流程的优化(包括发明创造和技术专利),也可以是一项创业计划,或者是社会调研论文。
3、申报作品要求有文字版和电子版,具体格式见作品申报书“说明”。
八、竞赛奖励
竞赛设特、一、二、三等奖若干名,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若干名,同时设公开答辩“最佳创意奖”和“最佳表现奖”。生产工艺的革新和工作流程的优化竞赛获奖的选手,经核准后,由主办单位发给创新能手称号。
九、竞赛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6月下旬)。各高职高专院校要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筹备工作,建立本校竞赛的组委会、评委会,明确竞赛步骤和评审标准,组织指导老师对本校参赛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届时,组委会将下发相关资料,包括不同阶段的具体要求。同时,积极寻求有关部门支持,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校级预赛阶段(2007年6月下旬—9月下旬)。各高职高专院校举行本校预赛并选拔作品参加全省竞赛。各校要整理好参赛作品,做好排序,统一申报,并注意本校参赛作品在类别上的合理结构和科学分布。
3、省级竞赛阶段(2007年10月上旬—11月下旬)。各院校选拔若干优秀作品报送全省参加复赛、决赛。组委会在10月上旬开始复赛,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对申报作品进行全面、严格和公正的评审,决定入围决赛的作品名单。组委会拟于11月中旬组织终审决赛,对入围决赛的团队统一组织秘密答辩和公开答辩,评出最终获奖作品。请各高校对参赛队伍加强指导,保证参赛作品的质量。
4、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1月下旬)。省级竞赛组委会将评选表彰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获奖项目、团队和组织工作奖。
十、竞赛成果转化
竞赛后期,竞赛组委会将适时举办“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双向交流会,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参会。通过组织信息介绍、成果展示、项目洽谈等活动,加大供需双方的对接力度,让科技创新和创业计划的成果转化成为可能,从而推动参赛作品的市场化、商业化,提高科技成果对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贡献率。
十一、法律申明
组委会有义务不泄露参赛作品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关本次竞赛的所有信息必须经组委会授权后方可在媒体及推荐网站上发布;凡涉及参赛作品的相关报道,如属于属于个体行为,请参赛选手自行把握参赛作品中技术及商业内容的披露尺度,与竞赛组委会无关;参赛者与其作品中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的所有人之间的纠纷与竞赛组委会无关。
十二、注意事项
1、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申报日前完成的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成果,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凡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的署名作者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品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2、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等不在申报作品之列。
3、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并经本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作品申报表附后)。
4、本次竞赛作品申报总数按照学校在校生数量确定(具体每个类别几件作品由学校自行决定),在校生数量在8000人以上的,每所学校申报作品不超过10件,在校生数量在5000到8000人的,每所学校申报作品不超过7件,在校生数量在5000人以下的,每所学校申报作品不超过5件,请各院校于9月26日前将本校选送作品汇总表、参赛作品及申报书(一式三份)按照竞赛作品分类分别寄送至各承办院校,作品汇总表需加盖学校公章。
5、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官方网站为 zstu.edu.cn/tzb 。竞赛有关信息及文件下载均请访问此网站。
6、为保证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请各参赛院校于2007年6月30日前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将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到电子信箱:zjtzb2007@163.com
十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把握正确导向。“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是高职高专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内容,是大学生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平台,各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竞赛当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把握正确导向,组织有关力量帮助大学生把创新创业竞赛和今后的职业生涯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为今后就业创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
2、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院校要结合实际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注意宣传“挑战杯”的统一品牌,进一步扩大活动在社会上和青年学生中的影响。
3、本次竞赛解释权归竞赛组委会。活动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竞赛有关承办单位联系。本次竞赛每件参赛作品交80元评审费。请各院校把评审费在 9月26日前分别汇入各承办高校,汇款时请注明: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评审费。参加生产工艺革新和工作流程优化竞赛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联系,联系人:郭春燕,联系电话:0571-86928220,电子邮箱:tw@zjtie.edu.cn,邮寄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66号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团委,邮编:310018,户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帐号:800125173208091 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杭州经开支行;参加创业计划竞赛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联系,联系人:陶勇,联系电话:0571-85378386、0571-87773010,电子邮箱:sy791014@126.com,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28号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邮编310053,户名: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帐号:120202341910000184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钱江支行高教园分理处;参加社会调研论文竞赛与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联系,联系人:施技文,联系电话:0571-86739012,电子邮箱: shijiwen 1981@163.com,邮寄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团委,邮编:310018,户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帐号:120205050990002917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经开支行;或与团省委学校部联系,联系人:金进富0571—85170051,陈永霖 0571—85174175,传真:0571—85150800,电子信箱:zjtzb2007@163.com。
附件:
1.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名单附件1.doc
2.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组委会名单附件2.doc
3.浙江省首届高职高专“挑战杯”创新创业竞赛作品申报书附件3.doc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学生联合会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09月20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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