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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3日 15:09  浏览:
各位同学:
2008年冬季征兵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的相关部署安排,今年征兵主体对象开始由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逐步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积极鼓励我院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实现报国理想,现将相关政策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征集范围:年龄为18周岁到22周岁的应届毕业生;
2、征集程序:征集工作按照本人报名(鹿城区人武部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学生会干部、团委干部、党员优先批准入伍;
3、相关政策:
(1)学业安排: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予以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经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和自学原专业课程,经过部队团级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在校大学生已经完成专业课程学习,需要参加实习的,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2)退役复学:各高校要切实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学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则不予复学。
(3)优待安置: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所在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予以优待;退出现役,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关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
4、时间安排:
参军报名:9月1日— 10月31日
体格检查:11月1日— 11月10日
政治审查及身体复查:11月11日— 11月30日
审批定兵:12月1日— 12月5日
领取入伍通知书及服装:12月6日— 12月9日
新兵起运:12月10日— 12月25日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处洪老师联系,咨询电话:88321500
学生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8年10月23日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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